《电子签名法》第十三条规定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视为可靠:
1、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,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;
2、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;
3、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;
4、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。当事人也可以选择 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。
电子签章中的公章,具备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以上条件。法大大正是这样的可以提供可靠电子签名服务、规避签章风险的第三方平台:CA机构颁发CA证书/公安部eID认证系统:采用国家机构认证技术,确保法大大电子合同签署主体真实身份;防篡改技术:采用国际通用哈希值技术固化原始电子文件数据,轻松识别文件篡改;第三方取时技术:精确记录签约时间。